北京、上海和广东对新冠疫情期间热点劳动争议的处理意见
近期,对于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地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些热点问题,北京、上海和广东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指导意见,以下我们就公司着重关注的一些问题和三地给出的意见作了概括。
1.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目前国家和各地的规定,在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仅支付减少的停工停产工资或生活费。但在确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待遇的程序上,三地意见略有不同。
上海意见引入了民主程序,即可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
广东意见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原则上主张与员工协商,但并不强调必须与员工达成一致,也可通过民主程序的方式来确定。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需注意收集并保留自身满足停工停产条件的相关证据。
2. 降薪、调整工作时长的安排
关于用人单位安排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缩短工时、轮岗轮休、待岗、停工停产等事项的程序,在上海意见中,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民主协商的方式就该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意见公平合理的,可作为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裁判依据。
广东意见则明确该等事项为变更劳动合同,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意见未对此有所规定。我们建议在实践中,参照修改劳动合同的必备程序来进行此类事项的变更,即需要员工的同意才可变更。
3. 假期安排
对于法定年假,及公司福利假的安排,公司可直接进行安排并通知员工。而对于无薪假,或者减薪假期,须取得员工的同意后才可进行安排。
总体而言,各地对于疫情期间劳动争议的处理口径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建议公司还是需要关注当地的意见,根据实际问题的具体情况,参照不同的意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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